关注奔驰女车主引擎盖上哭诉维权,我们也来蹭蹭热度。正如人民网评论的:我们同情“没开出店发动机就漏油”的遭遇,也肯定“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的努力,但并不鼓励“花样维权”“标签维权”的尝试。因为,正视不用“博眼球”的权利伸张、满足不用“贴标签”的利益诉求,才是企业的经营之道,也是社会的法治之道。
面对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罗平法院“实锤”为消费者撑腰。
2016年,陈某通过赵某所在的公司向昆明某公司购买微型车一辆,购车款44800元,在第一次保养时发现该车是肇事车,几经探究得知,该车前部引擎盖等多处修复过,陈某先后向西山区消协、罗平消协投诉,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陈某一纸诉状将之告上法庭。
罗平法院经过审理确认,陈某所购买车辆存在擎盖更换、左侧翼子板修复过等问题,被告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罗平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判决被告两公司一次性连带三倍赔偿陈某损失134400元。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要注意保留购物凭证、消费凭证,以备记录、查询和作为纠纷处理的证据使用。